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由卫生部原部长崔月犁、公安部原常务副部长李广祥、卫生部原中医局局长吕炳奎等几位老领导发起,由卫生部上报国务院,经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1985年6月20日在北京成立。成立大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时任中央书记处书记的习仲勋同志等中央领导出席了成立大会,习仲勋同志在人民大会堂当场为协会题词:“中医中药来之民间,用科学方法加以研究提高,再用之民间,为人类造福”。1991年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国家民政部核准注册为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协会业务领导单位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991年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国家民政部核准注册为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原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习仲勋同志于1985年6月20日为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成立题词

  中国中医养生康复医疗专业委员会是由国家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成立,成立大会于2008年11月5日在人民大堂举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李大宁、田景福、于生龙亲临现场并为本会成立发表了重要讲话,民政部姜力副部长亲自为于更生会长颁发中医养生康复医疗专业委员会营业执照。专业委员会按照中央提倡“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发展,充分发挥祖国传统医药在防治疾病中的重要作用”紧密围绕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看不起病的现状,贯彻关于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治未病是健康基石的理念,中医养生、康复医疗在治未病方面有较强的优势,中医学蕴含着丰富的预防思想,总结了大量的养生、康复、医疗方法和手段,具有鲜明的特色和显著的优势。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中医养生、康复、医疗工作者、保持和发扬中医养生、康复、医疗特色,开展中医养生、康复、医疗的协调,组织和规范活动,推动中医养生、康复、医疗有序的发展。
  主要任务是:
  1、组织中医养生、康复、医疗学术交流,开展中医药培训和有关的医疗服务性活动。
  2、发掘、整理、研究、创新有特殊疗效或失散之余的中医药理论、诊疗技术、养生方法。
  3、发现与组织基层、民间、民营的有成就的养生康复医疗人才;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的基层民间养生康复医疗工作者及优秀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表彰、奖励在中医养生康复医疗工作中成绩优异的会员及会员单位。
  4、接受委托、承担中医养生、康复、医疗技术的评估、成果鉴定、资格评审、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职业培训,提高和促进中医养生康复医疗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水平。
  6、对会员进行医药卫生政策、法规合医德教育,强化行业自律。性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7、开发和推广中医养生、康复、医疗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
  8、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本会自成立之日起,重点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技术服务,康复医疗、中医养生行业的统一培训认证,开展医疗卫生政策讲座,特色专业培训以及中医养生康复医疗成果的鉴定和开发工作,为更好的推动和发展中医养生康复医疗事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中医养生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医养生康复医疗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中医工作者及民营中医医疗、科研、教育等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会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大的风尚的前提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自律、维权、协调、监督的作用下,团结和组织中医工作者,特别是民间、民营中医药人员和民营机构,保持和发扬中医特色和优势,发掘、整理、验证、创新、推广民间中医药,丰富发展中医养生康复医学。促进中国和世界中医养生康复医疗界的学术交流,为人累的健康事业和建设有中医特色的中国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总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一区六号楼一层
第二章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第六条 开展中医养生、康复、医疗的协调,组织和规范活动,推动中意养生创新有特殊疗效或有散失之虞的中医养生、康复医疗;组织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交流和有关医疗服务性活动;
第七条 采用所中形式,开展中医养生康复医疗职业培训,提高民营中医药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八条 团结与中医要学术相关的科学人才,促进中医药学与现代科学结合,推动中医养生康复医疗边缘学科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本会会员。
  1、热心发掘、整理、研究 、开发中医养生康复;
  2、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乡村医生。
第九条 会员的权力: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者参与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培训和各种医疗服务;
  4、优先在本会主办发展的论文,并优先得到本会的学术资料。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按规定合法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1、享有对本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2、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资料;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会员必须履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支持本会工作,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3、 决定终止事宜;
  4、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本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  决定副秘书长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  决定其他重大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到特殊情况采用通讯形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 五、六、七、八项的职权。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的大会通过后经审查同意核准后房能生效。

中医养生康复医疗专业委员会职能

  中医养生康复医疗专业委员会职能作为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下设的专业性、非赢利性、全国性社团组织,其主要职能:
  (1)从事中医养生康复医疗的协调、组织和规范活动,推动中医养生、康复医疗的有序发展;
  (2)组织全国性的中医养生康复医疗信息管理年会、学术交流和国家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组织撰写专业书刊,加强国内、国际相关学术团体的联系、交往和合作,提高全国各级中医养生康复医疗机构的信息管理化水平、业务理论和学术水平;
  (3)研讨全国中医养生康复医疗信息管理的建设规划,指导全国中医养生康复医疗信息网络的建设,提高中医养生康复医疗机构充分开发、利用中医养生康复医疗信息的能力,为宏观管理决策和业务发展服务;
  (4)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中医养生康复医疗信息化及标准化的应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为政府机关、社会有关方面提供中医养生康复医疗信息技术应用、中医养生康复医疗信息标准的认证、推广、培训和咨询服务。